今天下午接到王大哥電話,說局內有通報在金馬路有露天燃燒陳情案...

 

 

我就跟同事趕到現場(真懷疑,我們是稽察隊嗎?怎麼該稽察該做的換我們要做阿),在金馬路某加油站後方發現燃燒地點,火勢還不小咧!!
現在有發現一個人疑似當事者,就請同事拍照做紀錄順便詢問疑似人員,我則去詢問附近居民了解火是何時開始燃燒的

因為火勢過大,於是通報回辦公室請求消防隊來支援,消防隊大概5分鐘到現場..果然還是消防隊比較有公權力,一到就把當事人(這時候同事已經確認該員為當事人),是位老農夫,因為抽菸亂丟菸蒂造成的火災(囧),叫過來詢問並且留下基本資料(因為按照我們之前出去看到有行為人在場,通常對方是不會理會我們的,所以我們無法得知對方的基本資料),所以我才會覺得我們單位的公權力比起打火弟兄還差真遠阿....

 

一樣都是幫縣府的做事,但是不同單位卻有不同的做事方法...沒有相當的公權力是無法喝止那些違法的行為的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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